江苏省 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流动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省级社保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企业:

 

针对流动到我省地方其他企业或跨省流动就业及封存未就业,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的原省直管企业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地在省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退休审批如何办理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待遇领取地在省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省社保中心。上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省社保中心后,原属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的,按照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相同的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属于在宁其他省直管企业的,按照南京市的有关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待遇领取地在省参保人员最后所在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应当持职工档案和《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经本人签字,到我厅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手续。

 

三、待遇领取地在省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档案托管单位或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省社保中心申领相关死亡和遗属待遇。

 

四、待遇领取地在省参保人员最后就业状态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的,与用人单位其他退休人员一样在单位所在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在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待遇领取地在省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省社保中心直接办理或者委托办理。

 

附件: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1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