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2〕6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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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城乡居民参保,有利于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利于加强日常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1]16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二)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三)业务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仅限农村户籍参保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基金预算

 

(四)基金预算的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计划和财政补贴政策等因素,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市)区经办机构编制,并要认真编写基金预算编报说明。编报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依据、测算因素、预算编制情况,存在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等。对于收入增幅较低、支出增幅较快,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须进行详细说明。

 

(五)县(市)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批后的预算,报市(地)级经办机构汇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审批后的预算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六)基金预算草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复。业务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七)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县(市)区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交由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逐级呈报市(地)、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基金筹集

 

(八)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保人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九)在保证基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仅限农村户籍参保人)、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需做到月末无余额。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十)基金征缴收入应定期缴存财政专户。缴存时间为每月的30日,保证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十一)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税务)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四、基金支付

 

(十二)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

 

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基础养老金支出是指政府规定计发标准,并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不足时,暂由地方财政垫付。地方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解决。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算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十三)在保证基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省财政部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十四)业务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业务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五、基金结余

 

(十五)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十六)当地人民政府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六、财政专户

 

(十七)财政专户只能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在保证基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一个县(市)区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八)新农保和城居保财政专户在同一银行的,必须单独记账,分账核算,按规定分别计息。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征收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十九)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二十)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二十一)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部门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二十二)经办机构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经办机构凭加盖财政部门专用印章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记账和备查。

 

七、资产与负债

 

(二十三)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业务经办机构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业务。确有必要发生现金收付业务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当地农保经办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村协办员负责通知和召集缴费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收费,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做缴费记录。

 

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做好基金收支核算工作,并按月与财政专户、收支户金融机构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二十四)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八、基金决算

 

(二十五)年度终了后,县(市)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六)业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交由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二十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报市(地)经办机构汇总,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审批后的基金决算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县(市)区业务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逐级报上级业务经办机构。

 

九、监督与检查

 

(二十八)业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审、内控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十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钱从银行走,经办网上流,工作人员不碰钱”的工作要求,实行金融机构代收保费、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金融机构及所属单位应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保费收缴工作,并采取设立网点窗口、流动服务车、电话银行等方式和方法切实做好保费收缴。于每月的30日,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收入账户中的全部基金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该基金收入账户月末清零。

 

(三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3、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4、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5、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6、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其它规定

 

(三十一)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十二)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