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衔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4〕32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衔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下称《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

 

《暂行办法》实施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参保人员参加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按本市原规定一次性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并予以记录。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镇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镇保缴费年限(含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的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按规定计发镇保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含已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折算的金额)转入镇保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转移。

 

三、《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镇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可以申请从镇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镇保养老统筹基金不再转移。

 

四、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7月8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