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沪人社养发〔2014〕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下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的,养老金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计发。制度衔接手续办结后,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或已从职保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制度衔接时暂未处理的,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并计算。

 

三、《暂行办法》实施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暂行办法》实施前本人已按本市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市原规定一次性折算为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记录。该记录仅适用于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保申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计算,即:参加职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本市职保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可将已记录的折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本人职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用于折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城乡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不能重复计算。

 

制度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资金应全额转移。

 

四、参加职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折算的缴费年限)的,可将本人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符合镇保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可将本人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镇保。折算办法及基金转移,按本市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7月8日



相关文章:

  1. 人社部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2-24]
  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doc [2014-02-24]
  3.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2-24]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