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豫劳社失业〔2004〕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失业调控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2季度在全省建立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较好地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和促就业的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并轨”步伐加快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部分下岗职工出“中心”,大批企业关闭破产或实施改制裁员,加之当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繁重,一些统筹地区失业人员迅猛增加且在时间和地区上过于集中,城镇登记失业率急剧攀升,参保缴费人数大幅度下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截止日前,全省约有近二十几个市、县(市、区)已经发生了基金支付危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也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全省建立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人员、基金收支及保障能力的动态监测,及时预测预警并制定落实保障预案,对于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务必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从今年2季度开始建立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季报制度

 

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季报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制定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年度预测预警及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分析填报省厅统一设制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季报表》,并于次季度前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监测预警季报,凡统筹地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接近或达到预警线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启动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形成预测预警报告,与预警季报表一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审核并汇总编制所属各统筹地区(含市本级及县、市、区)的预警季报表,于次季度前15日内报送省厅失业保险处。省及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接近或达到失业保险保障能力预警线的统筹地区,应予以重点监控,及时指导、督促其加强失业调控,疏通有关筹资渠道,落实保障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统筹地区同时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其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接近或达到预警线:

 

1、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占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比例达到5%及以上的;

 

2、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正常支付6个月的。

 

四、凡接近或达到失业保险保障能力预警线的统筹地区,应同时疏通下列筹资渠道,多管齐下,解决或弥补失业保险基金缺口:

 

(一)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失业调控,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及淸理追缴欠费的力度,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二)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包括动用银行存款和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等;

 

(三)按规定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

 

(四)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追加财政补贴;

 

(五)根据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应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1、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90%及以上;

 

2、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90%及以上:

 

3、统筹地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接近或达到预警线;

 

4、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没有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动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

 

5、按时足额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6、按规定报送统筹地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季报表及预测预警报告,当地政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失业调控。

 

符合上述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制省厅统一设制的《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书》,一并报省厅审批。其中,尚未实行省辖市级统筹的申请单位,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省厅出具转呈申请或报告。

 

六、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作为或不到位,致使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由此引起失业人员上访或举报的,将予以严肃查处,责令改正;引起群访事件,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工作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失业保险处。

 

附件:略

 

二○○四年七月一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