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3年)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88号)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79号),现将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 960元/月,二类工资区877.50元/月,三类工资区 795元/月,四类工资区 727.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9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9年) [2019-04-18]
  2.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年) [2018-04-25]
  3.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2013-12-23]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