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惠市人社〔2013〕5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家审计署提出的整改要求,根据市政府十一届19次常务会议纪要([2012]19号)精神,从2013年3月起,将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目前为1786元)执行(本市户籍不包括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其月应税工资执行。

 

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5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