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做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医保发〔2024〕7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要要求,落实我市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医务室医保定点管理

 

(一)为落实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先行在贵港市高级中学、贵港市达开高级中学试点将学校的医务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条件成熟后在全市推开。

 

(二)在满足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医保定点,申请材料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辖区医保部门受理后按照相关准入条件(附件2)予以评估。

 

(三)有关材料通过审核后,由辖区医保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后,将学校医务室纳入贵港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签订医保定点协议。

 

(四)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医时,校医开具处方后,按照医保有关待遇标准结算后开具医疗票据,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价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五)开通医保结算的学校校医室应配齐相关的硬件设备,开通医保结算网络,建立药品、医用耗材的进销存系统。

 

(六)开通医保结算的学校医务室应建立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财务制度,费用收支实行专户管理,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可用于购买校医务室所需药品、医用耗材和医保结算网络的日常维护费用等支出。

 

二、待遇保障

 

(一)学生在校医务室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即单次报销比例为85%,每日限额不高于70元,年度报销限额300元,其他教职工按照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

 

(二)落实在校学生的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学校医务室或者学校外面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在校学生的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报销办理实行承诺制,学校或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相关报销材料以及承诺书形成台账,以便备查。

 

三、费用结算

 

辖区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校医务室报送的学生医疗费用结算材料、人员信息,报销的医保费用实行据实支付,由辖区医保部门按规定与校医务室结算。

 

四、部门职责

 

(一)医保部门。加大学生参保宣传动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给予参保补助,确保应保尽保,及时做好校医务室定点准入审核评估工作,拟订定点服务协议,开通医保信息系统结算功能,按规定落实医保待遇,按时结算医疗费用,充分运用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系统和飞行检查等手段,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

 

(二)教育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学生参保宣传动员工作,指导学校完善申请医保定点有关材料,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医保定点准入现场评估工作,指导申请医保定点的学校完善医疗设施条件,制定医保管理等各项制度。申请医保定点的学校按照定点管理有关规定,为校医务室配备开通医保结算相关硬件设备,落实医保结算网络的日常维护费用,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的进销存系统,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医保定点。

 

(三)卫生健康部门。规范校医的诊疗行为,严格审核校医的从业资格,加强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家庭医生作用,将家庭医生开展学生参保动员服务纳入签约服务包。

 

(四)财政部门。通过统筹教育部门的部门预算项目,保障校医务室开通医保定点所需费用。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参保补助所需经费,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深刻认识学生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学生医保权益的基础和前提,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力做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沟通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络机制,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学生参保缴费情况,及时处理参保缴费、定点管理、医保报销出现的各种问题;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学生参保宣传动员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开通医保定点各项经费,确保学生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强化责任担当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专人负责,简化办事程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校医务室开通医保结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教育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下载:

  1. 贵医保发〔2024〕7号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贵港市教育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wps
  2.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校医类)申请表.docx
  3. 附件2:贵港市学校医务室准入评估细则.docx

来源: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