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非惠州市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含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和外国户籍学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资格条件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随迁子女获得我市初中学校三年完整学籍。

 

(二)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需于随迁子女入读初中一年级的当年9月1日前在我市领取了居住证,在随迁子女就读初中期间每年签注,且在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时持有有效居住证。

 

(三)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需于随迁子女入读初中一年级的当年9月1日前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至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时没有中断过;或者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5年以上(含5年,截止时间至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时)。

 

二、关于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报考政策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与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同等缴交普通高中学费。

 

三、关于服务保障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工作服务制度,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工作的统筹管理,做好报名、考试和录取等服务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办理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四)医保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四、关于报考事项

 

(一)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工作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由学校向所在县(区)教育考试中心提出(其中市直学校的报考事务由市教育局委托惠城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

 

(二)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随迁子女需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教育局每年另行通知)提交如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现场验证、审核后退还原件,留下复印件。

 

1.随迁子女的户口簿;

 

2.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三年完整学籍的凭证(由所在学校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并盖章);

 

3.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

 

4.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申领的居住证。

 

5.如随迁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父母死亡等导致法定监护人变更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凭证。

 

(三)关于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和县(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收集登记相关信息,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保部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比对核实。

 

(四)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时必须使用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

 

(五)随迁子女考生的生源地以初中入读学校所属县(区)为依据确定。

 

(六)各县(区)、各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使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自主选择跨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和各类民办学校,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

 

五、其他

 

(一)不符合报名参加我市中考资格条件或错过中考报名规定时间的随迁子女可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并结合我市当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录取有关规定与学校录取实际情况,报读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如有报读普通高中学校意愿的,应尽早与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二)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9〕4号)同时废止。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已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学生在我市参加中考,按其入学时的随迁子女中考政策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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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