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5〕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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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州居住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和方式、统一经办机构和流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医疗资源、统一“三目录”、统一服务监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行政管理。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今后随政策调整可适当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参保。

 

(四)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五)实行统筹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增加基金的互助和共济能力。实行“门诊+住院(含住院分娩和慢性病门诊)+大病保险”的统筹模式。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原家庭账户的结余资金继续使用,逐步清零。

 

(六)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各类救助资金为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筹资标准

 

2016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380元。以后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调整。

 

民政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重度残疾人(1-2级)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金中全额资助参保;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等对象按人均不低于30元的标准资助,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 自行补足。

 

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夫妇双方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参保,个人缴费由乡镇(街道)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补助。

 

第七条 省、州、县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财政补助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属地(外来人口按居住地)原则管理进行补助。

 

第八条 依法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及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支付;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县(市)、义龙试验区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特殊人员参保提供民政、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证明;

 

(三)外来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在该地居住的居住证明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说明。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一)当年9月至次年2月底为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由个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社保服务中心缴纳。缴费后,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未缴费的,作为脱保处理,不予补缴,从保险期满次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农村“两户”人员、重度残疾人(1-2级),每年在缴费时应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特殊人群参保

 

(一)新生儿参保。在缴费时限内鼓励有孕产妇的家庭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保费用,孩子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报销待遇;在缴费时限内出生的新生儿需参保缴费方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未在筹资期间(当年9月至 次年2月)出生的新生儿,随参保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新生儿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参保父母其中一方合并计算,独立参保后医疗费用独立累计。对实行共享政策的新生儿不统计为当年的参保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新生儿父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参保。在我州就读的新入学大学生,入学30日内按次年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和次年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当年和次年医疗保险待遇。

 

(三)既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优先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三目录”(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乙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涉及的医药费用,因病情需要使用的血液制品,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5%,剩余85%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因病情需要,经同意使用进口的药品、体内置换材料、医用耗材,个人负担进口价格的50%,其余的50%费用根据新“三目录”对应的分类类别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目录外项目费用,属于乙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涉及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部分和起付标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级别相对应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一)住院报销比例:

 

项 目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非协议公立医院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400元 800元 1200元

报销比例 90% 90% 80% 70% 55%

 

住院费用年支付限额:30万元 慢性病门诊年支付限额:30000元

 

1.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严格掌握入院标准,防止降低标准入院、门诊转住院的情况发生,将住院率控制在10%左右(重大的传染病流行和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除外)。

 

2.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按次计算,每次报销均扣除起付线。

 

3.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4.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重度残疾人(1-2级)住院的起付线为上述标准的50%,其他医疗报销待遇不变。

 

5.参保患者在乡(镇)协议卫生院住院和门诊治疗、村级协议卫生室门诊治疗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其费用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项 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报销比例 90% 90% 80% 70% 60%

普通门诊年支付限额:400元

 

纳入协议的村卫生室每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30元;乡(镇)卫生院每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40元;一、二级医疗机构每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5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日门诊费用统筹支付限额为60元;各类协议医疗机构门诊输液统 筹支付限额为60元。普通门诊日处方不超过3天用药量,慢性病处方不超过10天量。

 

家庭账户有余额的,先由家庭账户支付,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的合计年支付限额为400元。

 

(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慢性病门诊起付线为300元/年,一年内多次报销只扣除第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5%,慢性病门诊年支付限额:30000元,慢性病报销不由家庭账户支付,直接进入统筹支付。

 

(四) 注射狂犬疫苗的,凭有效发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证明给予100元定额补助,补助费用不挤占个人门诊统筹,纳入住院统筹计算。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协议医疗机构定额补助,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义龙试验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给予补足。上述资金合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项 目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计划内平产 1000元 1000元 1500元 2000 元 1000元

剖宫产 2000元 2000元 2600元 3600元 20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义龙试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定额补助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普通住院报销标准进行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一胎多产,从第二产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产增加30%的定额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重大疾病保障

 

(一)继续做好儿童两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精神疾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A、1型糖尿病、甲亢、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比酮尿证、唇腭裂、重症手足口病25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适时增加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具体另文规定)。

 

(二)未列入上述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其他恶性肿瘤进行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在州内及州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就医,按合规医疗费用的80%报销,不设起付线,封顶线30万元。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上述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支付超过年支付限额后,合并有其他非重大疾病范围的疾病不再给予报销。

 

(四)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 对有专项资金补助或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疾病,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补助资金支付,剩余的费用按照报销方案给予报销。医疗救助资金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后,将就诊患者审批资料及费用结算手续送交各县(市)、试验区民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拨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商协议医疗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意外伤害住院报销

 

(一)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交通事故需提供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其他意外伤害需提供由事发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方能进行报销。

 

(二)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时需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我州出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凭正式医疗发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经办机构可出具相关证明给参保人员到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建立连续参保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具体为:

 

项 目 连续缴费满3年 连续缴费满 5年 连续缴费满 8年 连续缴费满10年及以上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1% 2% 3% 4%

住院封顶线提高 5000元 10000元 15000元 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合理控制就医流向,严格转诊转院制度,力争在州内就诊率达到85%以上。

 

州内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双向转诊,逐步实现分级诊疗,遵循基层首诊制。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能转入州内三级医疗机构或州外公立医院就诊。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内转诊由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制定。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20%,降低的20%的费用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危急诊住院的特殊情况,应在入院五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报销时需提供医院急诊证明。

 

长期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制度,即参保患者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务工地(居住地)选择1-2家公立医疗机构为约定就医医疗机构,报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其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州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费用:

 

(一)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1.因违法违规驾车肇事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不予报销的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等)、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性病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药品类型

 

1.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未列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

 

(三)未列入《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费用;协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生活服务费、陪护费、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等;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3.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5.其他类

 

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四)属于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的报销范围按相关重大疾病文件执行。

 

(五)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危重病抢救除外)。

 

(六)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费或中断缴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未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服药等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依据协议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考评,规范和引导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整合,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县级经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根据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关于上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的通知》(州人社局发〔2015〕30 号)要求,将2014年末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的25%作为调剂金。以后每年度按当年筹集基金的5%划入调剂金。在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不抵支的时候使用调剂金,次年划入同等金额进入调剂金,维持调剂金数量;当调剂金总量达到当年筹集基金50%时,次年不再划入调剂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正常合理支付。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宣传动员城乡居民参保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乡镇经办平台、人员编制、业务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统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协议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州内就诊即时结算。参保人员一人一卡,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州内就医一卡通。

 

第三十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监督管理,本级补助资金、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的划拨,各级财政参保补助资金按原新农合补助标准安排。编制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根据管理和经办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编制。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的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教育、发改、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基金使用管理,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发放、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经办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参保人员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缴费补助条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参保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协议医疗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等违反发改委收费规定,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二)协议医疗机构将门诊病人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项目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强化医保经办机构经办和管理职能,完善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乡(镇、街道)两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稳定,确保各级医保管理机构人员在编在岗,并配备足够的医务人员负责审核相关工作,乡(镇、街道)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保至少2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参保人数县级财政按人均1.5元标准配备工作经费,并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经费用于医保医师、相关专家聘用费用以及涉及医疗管理、宣传发动、日常办公等医疗保险常规工作相关支出。该项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六条 继续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州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全面加快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按要求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软件,规范业务经办,提高经办效率。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整治力度,保持强势防范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巡查力度,对一切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不定期地组织人社、卫计、财政、药监等多部门,针对平时经办中的突出问题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通俗语言和模拟案例进行解读,对政策进行正面宣传。尤其对分级报销比例,转诊规定、异地就医备案等重要政策进行重点宣传,引导参保人员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保人员的误导。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州直相关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州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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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

 

序号 疾 病 范 围

1恶性肿瘤

2慢性白血病

3慢性肾功能衰竭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

6精神分裂症

7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8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

9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10结核病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

13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4支气管哮喘

15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16甲亢

17甲减

18血友病

19前列腺增生

20类风湿性关节炎

21帕金森氏病

22地中海贫血

23重症肌无力

24癫痫



相关业务链接:

  1.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