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精神,参照省内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以及新业态等方式的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凡在我市范围以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或三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窗口)申请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城镇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指定归集银行一类借记卡,并填写《蚌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专项住房资金,归个人所有。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缴存基数不得突破我市公布的当年度月缴存基数上下限额。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申报额确定或个人提供能够证明收入的银行流水由市公积金中心窗口核定。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12%范围内,由个人选择申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缴存基数、比例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可在每年7-8月到公积金窗口重新申报。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约定账户按月扣缴方式,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结算受托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20日前(不含当日)按时、足额将按月缴存的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 并由中心从缴存人银行卡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代扣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代扣失败,视为当月欠缴。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方式计息。

 

八、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转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异地转入或转出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十、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缴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即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业务,个人住房积金缴存账户同时给予销户。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权利,办理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按照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连续六个月不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原按照《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缴存的自由职业者,按本通知转续缴存。本通知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4年3月29日


来源: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