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6〕152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现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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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统称个人账户)使用,加强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

 

第三条 个人账户是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定向用于参保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医疗消费和其它费用。

 

第四条 个人账户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以下原则划入: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划入规定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参保人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划入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第二章 个人账户划入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按以下比例划入:

 

(一)35周岁(含)以下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的3%划入。

 

(二)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以下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的4%划入。

 

(三)45周岁以上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5%划入。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其每月领取的基本退休金的6%划入。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6%,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6%。

 

第三章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健康体检费用。

 

(二)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部分,包含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及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

 

(三)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药品费用。

 

(二)计划生育用品(限避孕工具)费用。

 

(三)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费用。

 

(四)含中药饮片组成的各类凉茶(液态饮料除外)及药店自制凉茶费用。

 

(五)消毒剂类“卫消字号”(卫生用品中的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洗手液等物品除外)。

 

(六)医疗器械费用。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相关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购买《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附加补充保险项目费用。

 

(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

 

个人账户支付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形,在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九及十条规定的医疗费用,未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可凭本人的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冲兑本人个人账户:

 

(一)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因信息系统故障的。

 

(二)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的。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加载于珠海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统称社保卡)管理使用。参保人办理并激活社保卡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为其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银行计息办法:

 

(二)上年结存资金,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不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本市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时,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证明资料,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进行资格认证,对失去资格的停划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已办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的,个人账户划入其金融账户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申请终止、转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可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或按相关规定转入金融账户。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继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时,其个人账户可转入金融账户。

 

第二十条 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不得超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超规定范围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参保人合理使用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为参保人办理个人账户套现。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消费情况,可到发卡银行网点查询,发卡银行应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推诿拒绝。

 

各发卡行应及时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使用和计息情况反馈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上报个人账户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等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个人账户的调整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业务链接:

  1.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