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调整费率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

保人社字〔2016〕94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调整费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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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调整费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58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为现行缴费基数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四条 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 停保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六条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的4.3%一次性缴纳,缴纳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原按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继续按原核定缴费基数的7.5%的费率缴纳医保费。

 

第八条 困难企业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5%缴纳;农民工参保单位按现行缴费基数的3.5%缴纳。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阶段性降低后,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降低。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6年7月1日起实行,2018年12月31日止。相关政策具体实施以经办日期为准。

 

我市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根据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58号)规定,自

 

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为现行缴费基数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政策适用范围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停保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的4.3%一次性缴纳,缴纳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原按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继续按原核定缴费基数的7.5%的费率缴纳医保费。

 

困难企业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5%缴纳;农民工参保单位按现行缴费基数的3.5%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阶段性降低后,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降低。

 

相关政策具体实施以经办日期为准。


来源: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