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字〔2023〕30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卫生健康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健康江西建设为主线,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建立符合江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健康江西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不断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自觉性,提高宗旨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性、技术性和创新性,以实践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创新机制、分类评价。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创新评价机制,分层分类开展职称评价,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

 

4.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回归本职、深耕专业,切实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按专业类别统筹设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药等评审专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医德医风考核。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

 

2.注重科研诚信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审核,规范医务人员科研诚信行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3.破除“四唯”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将人才荣誉性称号等“帽子”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4.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将门诊工作时间、现场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检查报告数量、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数量、护理工作时间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5.完善公共卫生人才评价标准。对于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评价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将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与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6.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标准。为完善符合中医药人才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在职称评定中可对中医药人才给予倾斜,推动中医药人才职称晋升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设通过比例。

 

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着力构建以中医思维、临床能力、中医研究为评价标准,突出中医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业绩,把是否做到中主西随、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主要评价内容,以中医药理论掌握程度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处理疾病的实际能力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推行中医药人才分级分类评价模式,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考核后提供中医药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审。将中医药师承教育与职称评审工作相衔接,完成全国或省市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晋升职称。

 

7.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学术专著、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以及中医重大理论创新、古典医籍挖掘成果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8.分级制定评价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标准框架基础上,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各地、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省级评价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职称评价标准,地区、单位评价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实行分类评价。为推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下沉,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建立符合我省基层卫生工作实际的职称评审制度。卫生高级职称按申报人员所在医疗机构的类别,分省市、县区和基层三类实施评价。职称类别在职称证书进行注明。

 

取得卫生基层类职称仅限我省乡镇和社区医疗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卫生县区类职称在全省县、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卫生省市类职称在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均有效。

 

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规定学历、资历及年限要求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申报基层类、县区类或省市类卫生高级职称;在县区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规定学历、资历及年限要求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申报县区类或省市类卫生高级职称;在省市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规定学历、资历及年限要求的基础上可申报省市类卫生高级职称。同一年不可申报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职称。

 

取得基层类卫生副高级职称只可申报基层类卫生正高级职称;取得县区类卫生副高级职称可申报县区类或基层类卫生正高级职称;取得省市类卫生副高级职称可申报省市类、县区类或基层类卫生正高级职称。

 

对已取得基层类、县区类卫生副高级职称的,须先取得高一类别的卫生副高级职称,方可申报高一类别的卫生正高级职称。

 

省市类、县区类、基层类卫生高级职称分别对应《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10号)规定的省市类、县区类、乡镇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实施分级评审。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实行分级评审,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评审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设区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核准备案权限负责其所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

 

3.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全省卫生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工作,考试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命题,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按不同类别划定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方能申报评审,考试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

 

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5.提升评审信息化水平。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含自主评审),均实行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评审、发证、查询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充分利用病案首页、HIS 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有效抓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种覆盖率、患者人次数、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次均费用等关键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初级职称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1.实行评审和聘任有效衔接。坚持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实行比例控制,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

 

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民营医院集中统一申报,其申报比例参照同级公立医院执行。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设置。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的卫生中级职称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2.建立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基层高级职称仅在基层使用或基层流动时有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和单位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可自主选择申报非基层高级职称。

 

3.建立人才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全面实行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疆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自主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3.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健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大局,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稳慎实施,平稳过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评价改革,充分调动、激发创新活力,为健康江西建设作出贡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来源: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发布: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