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6〕10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精神,从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相关政策,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停止执行。
参保人员及其近亲属,在2016年7月31日前发生的,符合《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规定的相关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2日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