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

衡人社字〔2016〕8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法》、《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2012】78号)等文件规定,为充分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需求,本着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对《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衡人社发【2013】2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度,每年12月份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二、未能在正常缴费期内缴费,但于参保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如遇节假日需提前缴纳,不顺延)缴纳的,需一次性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自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7月1日之后缴纳的,需一次性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自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以前所发文件与此通知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其他政策仍按《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衡人社发【201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衡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