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函〔2015〕2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为推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提高转移接续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堵塞漏洞,防范基金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历史转移业务进行核实清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出专题安排部署,对省级统筹实施(2009年7月1日)以来省级统筹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含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转移手续、参保资格、缴费凭证进行一次清理核实。在清理核实过程中,现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或发函向原转出地社保机构核查转移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转出地社保机构应予配合。经查存在没有缴费或没有足额缴费情况的,应当要求参保人员予以补缴;对于存在违规骗保以及拒不补缴费用的人员,社保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2016年3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将本辖区清理核实情况书面上报省社保局。

 

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审核

 

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各级社保机构在办理省级统筹范围内转出业务时,要严格审查转移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签署书面审查意见,对于存在补缴情形的人员,需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具补缴单据凭证。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关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的要求,核对转入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转出地社保机构签署的意见,并将补费人员相关补缴凭证存档留存。各级社保机构在开展退休待遇审核时,对存在补缴情形的待遇申领人员,应当对缴费真实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信息系统查寻、调取个人权益记录等方式确认缴费情况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风险控制相关制度

 

各级社保机构要切实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字〔2013〕265号),要求,将社保关系转移业务环节纳入高风险控制岗位进行管理,落实经办复核二级管理的岗位要求,足额配备经办人员,严格按照规程经办业务。要全面停止手工经办业务的做法,通过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统一软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业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生产系统必须具备操作留痕功能,确保所有业务操作包括数据维护等记入业务日志,业务日志归档备查。要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操作管理制度,特别是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管理要做到关键业务岗位不相容。信息系统用户权限设置必须经设区市审定并固化,设区市统一报省备案。暂时没有使用全省统一软件的,要采取人工检查的方式对转移人员的参保缴费进行审核,签名留痕。

 

四、着力提高社保经办的信息化水平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89号)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年底前全部设区市以及所辖县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上线工作,改造省内转移平台并与各地生产库相联,建立与各市省级统筹软件接口,全面使用省内二级转移信息平台和国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经办省内和跨省转移业务,所辖县数据集中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数据集中到省。要在2015年12月底前,省负责封存本级和省直管县,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负责封存本级和所辖县(含财政直管县,下同)已废止的经办模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信息系统用户权限进行重新授权,设区市所辖县数据维护工作上收设区市管理,定州市、辛集市数据维护工作上收省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