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23〕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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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3-2025年,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做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力争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困难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人口中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级对照《海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三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各区可结合实际优化细化清单内容,其清单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3.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列入区财政事权范围,给予经费保障。老年人能力评估由区民政部门组织专业工作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居家养老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实现精准分类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5.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制度。各区(管委会)要依托村(居)委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平台,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社工、志愿服务队伍开展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发挥“五社联动”作用,定期对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视与帮扶服务,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2025年底前,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6.聚焦重点群体养老服务保障。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制度,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长寿老年人补贴等制度有效衔接,同时符合其他照料护理补贴政策的,择高申领其中一项,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纳入市、区级财政预算。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照普惠养老床位保障。聚焦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健全特困供养老年人照护服务制度。完善特困供养老年人

 

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服务,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疾病治疗、丧葬服务和照料护理等权益。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8.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60周岁(含)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凭有效证件给予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给予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免费优待;65-69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办理公交卡乘坐公交汽车和有轨电车享受5折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办理公交卡可免费乘坐公交汽车和有轨电车。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对经过健康评估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2025年底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9.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持续打击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针对养老领域相关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商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0.强化家庭养老服务支撑。鼓励家庭承担养老基础性功能,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户口可随迁到子女户口所在地。落实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组织开展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进行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11.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着力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基本养老服务。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社区养老服务延伸至家庭。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村)长者饭堂或老年助餐点建设,引导市场主体针对老年人特点开发餐饮产品并建立配送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可根据财力适当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1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接收经济困难失能失智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合理界定轮候对象和优先次序。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其他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13.推进医养康养结合机构发展。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区、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鼓励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合作,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4.推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设置普惠型养老床位不低于总床位数的30%,在优先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外,普惠型养老床位仍有空余的,可面向本地户籍其他老年人提供普惠服务。养老机构入住率,2023年要达到35%以上,2025年达45%以上。继续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补需方”改革,实现养老床位精准补助,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5.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2023年,每个区新建一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点;优化整合利用公共资源,在建设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当中共建养老服务设施,确保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对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部分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完成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200户。鼓励和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6.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2024年,结合省级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指南》,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出台本市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细化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增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17.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市区两级政府应于2024年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对需要在其它建筑物内部或其它用地范围内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配建任务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配建设施建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给区民政部门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市(区)级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鼓励境外资本参与海南基本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养老产业企业,落实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强化养老服务社工专业化建设,各村(居)按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老年人不足千名的,按千名老年人配比);养老机构按每百张养老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床位不足100张的,按100张配比)。完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组织参加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培养选拔养老护理领域技能人才。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20.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组织。加大培育和扶持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力度,每个区不少于5家,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助老为老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级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

 

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各区要落实支持政策,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育才生态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服务项目调整时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下载:

  1. 附件:三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doc

发布: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