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5〕33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取得居住证的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工作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把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列入扩面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落实相关政策,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落实相关政策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的,要及时督促,拒不执行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深入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居住的街道社区,通过解读政策,发放资科等形式积极开展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鼓励引导实现灵活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自愿主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提供便捷服务。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同时,为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办理参保登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缴费等业务开辟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政策咨询和高效便捷服务。

 

五、及时办理退休。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对跨省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办理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