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崇左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的通告


各零售药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1〕5号)“一、申报条件(七)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应分别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到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的规定,现将《崇左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第8项经营面积达到标准”调整为带“*”指标,即此项指标不得分,总考核评分为零分(详见附件)。

 

本次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崇左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估表.xlsx

来源:崇左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