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余市本级社会保险依法参保企业红榜名单申报工作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开展江西省社会保险依法参保企业红榜名单申报发布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23年度新余市本级社会保险依法参保企业红榜名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新余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申报社会保险依法参保企业红榜名单。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

 

2.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事项变更,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6%;

 

3.企业按要求及时足额纳税;

 

4.企业能够积极配合人社和税务部门开展社保、纳税等情况检查;

 

5.企业从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无经法院、税务、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实的违反劳动、社会保险、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且无社保欠费等历史遗留问题;

 

6.企业及其法人、主要负责人从申报之日起,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未查询到前三年内相关失信信息;

 

7.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

 

三、红榜企业政策支持

 

1.同等条件下,在申报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及工业园区、就业见习单位、青年创业风云人物等评选表彰认定方面予以倾斜;

 

2.同等条件下,在申请社保补贴、稳岗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以及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等方面予以倾斜;

 

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规定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在无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时,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免予日常稽核;

 

4.同等条件下,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

 

5.同等条件下,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方面予以倾斜。

 

四、申报流程

 

企业向参保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新余市本级参保企业向新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2023年度新余市本级社会保险企业参保红榜申报表”(附件),并附2023年度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财务凭证、社保费缴费凭证(2023年度),税费缴费凭证(含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12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申报企业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新余市人社局8013室。

 

联系人:刘钰

联系电话:0790-6736866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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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2023年度新余市本级社会保险企业参保红榜申报表.docx

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