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公积金管发〔2024〕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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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法规政策,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协议缴存、存贷挂钩、合并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连续停缴或欠缴六个月(含)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转移至单位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从单位账户转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等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账户设立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并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但需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内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每个自然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原则上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依照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所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购房、还贷、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参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重庆市、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异地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德阳市行政区域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本市和本市范围外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

 

(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且主借款申请人房屋产权占比须达50%(含)以上。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累计超过6期的逾期记录;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的;

 

(四)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程序、还款方式及贷后管理等,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直接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增值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强制缴存公积金使用顺序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缴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八条 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 本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与原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