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人社函〔2024〕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宜昌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宜昌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试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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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昌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对象为在市内创业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审核内容

 

第七条 个人借款人资格审核

 

(一)审核事项

 

1.借款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类别;

 

2.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项目;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申请当月起,未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

 

3.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伙创业: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作为股东。

 

(二)审核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人近期彩色照片及经营场所照片;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在上述基础上,分类审核借款人资格: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查验失业登记信息;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查验就业困难人员登记信息(残疾人提交残疾证);

 

3.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等证件(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4.刑满释放人员: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5.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高职高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证书可由学信网学历证明代替),申请贷款时要求毕业五年内。借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属于宜昌人才激励政策,另需查验“宜才码”;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工作证明(包括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证明;

 

7.返乡创业农民工:户口簿,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外地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佐证材料(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原籍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人员回到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的,均属于返乡创业);

 

8.网络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互联网销售等相关内容,在第三方平台(网络)实名注册信息或自主创办的平台(网站)注册信息,以及平台(网站)近3个月交易记录;

 

9.脱贫人口: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查验人员身份信息;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户口簿,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合伙创业的,需分别审核每名合伙人资格。

 

第八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审核

 

(一)审核事项

 

1.小微企业在市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2.属于《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5%);

 

4.与一年内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审核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照《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库(湖北)查询(https://xwqy.gsxt.gov.cn/)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或提供《小微企业认定参考建议》(企业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

 

3.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

 

4.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支付记录,企业盖章)。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资格。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个人及合伙借款人通过线上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社部门后台审核电子证照及借款人上传的相关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社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备注需要补充的内容,必要时通过电话或当面告知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备注原因。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线上申请贷款的个人及合伙借款人,应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社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借款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应向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社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担保、银行审核流程;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自资格审核通过后60日内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章 贷后审查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市人社部门每季度复核借款人社保缴纳情况,统一比对并将结果反馈至各县(市、区),各地对发现的疑似信息,督促合作银行安排专人上门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同步告知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对借款人主体资格改变、违反债权合同约定等问题的,及时终止贷款协议或者转为商业贷款,按程序停止贴息、催收本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