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确保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稳妥实施,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试点范围。按照国家要求,确定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黑龙江省假肢配置中心为我省试点协议康复机构和试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牡丹江市、鸡西市、鹤岗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地市,依托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可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试点期从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统一政策标准。各试点地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已明确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范围、就医政策、就医流程及资金管理等规定,切实落实好试点地市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制度,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一次备案长期有效,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按6个月标准执行,对住院时在备案有效期内、出院时超过备案有效期的,不影响工伤职工办理直接结算业务。在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应在备案生效3个月后提出申请。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及变更或取消备案由试点地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试点期间允许参加试点的工伤职工对费用结算模式自行选择。试点地市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所需资金由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再按年与地市清算。经办机构按月与协议机构结算费用。外省预付款存放在省级财政专户。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市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多渠道推送省外试点地市协议机构、业务指南等实用信息,并制作和发放宣传试点政策和办理流程“明白卡”,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引导工伤职工合理有序就医。

 

省级人社、财政、卫健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导试点地市落实好各项政策规定,密切跟进试点工作,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实施,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各试点地市、协议机构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利用各类资源,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3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相关文章:

  1.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01-12]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