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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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满1年,且未在异地缴存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二)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2套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包括申办业务的本套住房和在不动产权信息系统联网核查的有效住房),仍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的(不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或缴存人为产权人之一购买同套住房剩余产权的房屋交易行为以及与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之间买卖住房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司法冻结和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七)在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异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七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

 

第八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缴存人(继承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缴存人本人提供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湖南银行任一银行Ⅰ类借记卡办理银行卡关联业务(已关联免提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还需提供婚姻状况及相关证明(签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已婚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缴存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缴存人提供配偶死亡证明资料)。

 

第九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供相关凭证。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但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供。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提供关系证明材料;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提取资金汇入原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汇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的:经管理中心查证核实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满1年且未在异地正常缴存。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株洲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不动产权证能通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真实性;查询不到备案或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需提供双方关系证明。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首付款20%以上)。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计税价格的还应提供纳税申报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对建房的真实性,需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提供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无须现场调查。湖南省范围内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之后,比照购买现房核实方式办理。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或不动产权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或现房屋不动产权证。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是指本栋(套)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前12期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十一)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除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

 

(十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

 

1.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双方关系证明。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表、含电梯建设资金分摊方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仅在同一单元楼栋首位业主申请提取时提供)。

 

(十三)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经单位初审盖章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结算单;患者非缴存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患者身份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条 管理中心已与不动产、民政、社保、商业银行、公安、医保、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能通过核查获取相关信息的,缴存人可免提供对应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缴存人作为司法机关被执行人,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提取条件的,在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强制执行。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和网上营业大厅接受并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材料齐全,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予即时受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一)缴存人所在单位已将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二)缴存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第十四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但按月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结清同笔住房贷款提取,以及租房提取后又申请购(建)房提取除外。单位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暂停办理缴存人个人非销户类提取业务。各类提取次数和提取额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与其配偶以外的他人共有且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除上述基本规定外,还应分别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人须为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购房提取。购买本市新建住房的,或购买再交易住房和异地新建住房符合“又提又贷”情形的,在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申请提取;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的,购买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以上三种情形在不动产权证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房屋权利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其中购买新建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供的发票金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人须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2年内,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住房竣工3年内且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申请提取。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000元的核算总额,且大修自住住房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人必须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住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共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符合首套房“又提又贷”情形的,同套房购房提取金额与住房贷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总房款;否则,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得再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金额不超过前12个月还款额之和。

 

2.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申请提取的,限在结清之日起1年内凭结清证明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前12个月未提取的还款额与贷款结清金额之和(还贷期间从未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扣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4.缴存人家庭只能以同套住房上一年度的还贷额作为提取额,前一套住房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前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却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的,则不得重新申请前一套住房还贷提取。

 

(三)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月限提取1次,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2次,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夫妻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金额合并计算。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须符合本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已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通过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且加装电梯工程已竣工验收。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当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取金额不足时,可申请提取房屋权利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但需双方同时到网点申办业务;

 

1.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同一家庭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2.同一套房屋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扣除政府补贴后实际分摊的工程建设费用。

 

(五)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应为株洲医保参保人员。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大病自付费用(医保系统查询核实为准)扣除缴存人半年收入(缴存基数的6倍)后的差额。因同一患者多人申请提取的需同时办理(缴存基数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婚姻存续期间办理的住房贷款,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的,需借款人本人来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柜面或网上申请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且只能划入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和已开通网上平台受理渠道的提取业务,不予办理委托提取;其他提取业务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和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关系证明资料和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须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问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审核审批造成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2〕3号)同时废止。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