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 关于印发《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人社发〔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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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088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办法全市统一实行征地社保资金划拨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办法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各县区在征地项目经依法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批准后,将计提的征地社保资金(含存款利息),一次性划拨到被征地村(居)集体社会保障账户,由镇政府(街道办)指导、监管村(居)集体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将征地社保资金专款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

 

二、严格征地社保资金使用用途征地社保资金严格用于征地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河府办〔2011〕41号)“先保后征”基本政策,征地社保资金应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社保资金应优先用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其中征收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需核定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数。部分县区原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在村(居)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按家庭户被征地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补偿款比例分配等保障对象的认定方式,且被征地农民无异议的,可继续执行。

 

三、规范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流程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流程,完善纳入保障范围人员名单公示、征地社保资金使用审核程序,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人社、国土等部门,村(居)集体职责,及时妥善分配征地社保预存资金。

 

村(居)集体应在征地项目经依法依规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一个月内,提供征地批文、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银行账号等资料,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请村(居)集体征地社保资金划款。人社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一次性将相关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划入村(居)集体社会保障账户。划拨到村(居)集体社会保障帐户的征地社保资金应纳入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由镇政府(街道办)指导、监管村(居)集体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村(居)集体应在征地社保资金到账后及时确定拟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报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公示后,报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资金拨付。征地项目经依法批准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一个月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并加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意见,连同征地批文、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征地社保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一次性将征地社保资金拨入被征地村(居)集体财政账户,并将资金划拨情况告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在镇(街)。划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社保资金,纳入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由镇政府(街道办)指导、监管村(居)集体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实行专款专用。

 

(二)分配方案确定。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社保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镇政府(街道办)核准后,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保障名单确定。村(居)集体负责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对象具体名单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确认,并分别在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分配对象,并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分配对象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部门备案。

 

(四)保障资金分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具体对象名单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报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

 

四、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吝县区人社局应每月向市人社局报送上月征地社保资金计提和分配使用情况。市人社局会同国土局定期实地检查有关县区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对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滞后的县区,省、市人社部门将暂停办理新征地项目社保审核手续。

 

五、强化基层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责任县区党委、政府应落实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委、政府负责制,主要领导对当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负总责,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密切配合,研究措施,加强督导,形成合力推进征地社保资金安全、有效分配。

 

基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基层治理工作重点,落实指导、监管责任,指导村集体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加强对村集体社保资金帐户的监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驻村工作重要内容,与村(居)集体一道研究解决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村(居)集体应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村(居)党支部应发挥

 

村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村(居)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推动资

 

金分配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监督资金分配过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落实主管责任,根据本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分配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社保资金划款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划拨征地社保资金。

 

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应落实经办责任,完善征地社保信息经办管理系统,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测算等,同时妥善解决制约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的土地征收相关问题。

 

财政、农办、农业、林业、审计等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能,配合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相关工作。

 

六、有关政策衔接

 

(一)适应土地确权工作实际,征地报批前,征地社保听证对象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获批准后,由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和确定征地社保对象人员名单。

 

(二)本意见实施后改变原分配办法的地区,在本意见实施之前计提的征地社保资金,若在新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未按原办法分配使用的,一律按新办法分配使用。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