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的管理,现将《桂林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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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我市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桂林市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及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系统的规划、建没和管理;负责本市业务信息系统接入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市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应用;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扩展社会保障卡的应用领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杓设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市属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建设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办理;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的制卡数据采集、上报,卡发放和管理。

 

市各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六条 我市发行的社会保障卡由自治区人社厅统一制作,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及国徽图案,底色为蓝色。背面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字样、有开户银行标识、银联标识、持卡人照片、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即个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码、接触式芯片、机构印章、银行卡卡号、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制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我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制卡数据,汇总后通过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对经系统比对校验符合制卡的数据,进入制卡流程,对不符合制卡的数据,返回重新采集上报。

 

第四章 申领发放

 

第八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应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免工本费(在全广西范围内,第一次提交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即视为首次申领),补卡、换卡则需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发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卡免收持卡人年费以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十条 单位职工(含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单位统一申办;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自行申办;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由学校统一申办;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学龄前儿童、未满18岁非在校人员及成年居民可到社区申办。

 

第十一条 申办社会保障卡时,应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如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业务申请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本人照片或电子照片1张;

 

4.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对社会保障卡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受理制卡申请,于6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个人申办的社会保障卡,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指定地点领取。用人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所在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发;个人在合作金融机构申办的社会保障卡,则到对应的合作金融机构网点领取。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时,若发现持卡人照片、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号码与本人信息不一致,须由发卡点核实后,将卡片回收并予以重新制作。使用时,若发现卡内信息有误,可持社会保障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部门系统相互间的社会保障卡激活、挂失与解除临时挂失、补(换)卡、销卡等信息的同步。

 

第十七条 激活启用: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有关规定激活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并设置密码,以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

 

社会保障卡激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办理激活。二是合作金融机构安排专人上门办理激活。激活后,参保人员方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就医、购药,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八条 密码修改:社会保障卡密码分为社保功能密码与金融功能密码。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发卡金融机构网点可办理社保功能密码修改业务。金融功能密码修改按其对应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密码重置:持卡人如忘记社保密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重置社保功能密码,金融功能密码重置按其对应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锁卡与解锁:社会保障卡在使用过程中,社保账户因连续3次密码输入错误导致锁卡,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密码解锁。金融账户锁卡与解锁按其对应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挂失: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该社会保障卡将暂停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挂失分社保功能挂失和金融功能挂失两种。社保功能挂失又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两种:临时挂失: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网上服务大厅、手机终端、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办理临时挂失,如不办理正式挂失,该卡将永久保持临时挂失状态。正式挂失: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等指定地点办理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金融功能的挂失按其对应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解除临时挂失:临时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等指定地点办理临时挂失解挂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补(换)卡: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应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补(换)卡费用,办理流程与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流程一致。

 

第二十五条 注销卡: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络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注销,销卡分社保账户注销和金融账户注销两步完成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关系终止证明等材料,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的注销业务;金融账户注销按其对应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述社会保障卡业务(除激活业务外)均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出示被代理人授权委托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广西区内跨市转移时,不需要换发社会保障卡,只需重置社保信息,金融信息不变。参保人员办理社保信息重置业务时,应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到转移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并激活后,原持有的“桂林通卡(医保卡)”或县(区)“医保卡”将自动停止使用,原卡内医保个人帐户余额将转入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帐户内。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参保人员个人隐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免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手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执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PSAM卡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设计、开发、制作,用于社会保障卡与终端互相认证的安全访问控制模块,主要应用于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区社会保障PSAM卡的集中购置,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杓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PSAM卡的申领、发放、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读卡器终端用户向市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

 

第三十六条 在日常使用社会保障PSAM卡过程中,应避免高温、高空跌落及浸水等有可能造损坏的行为。损坏或丢失社会保障PSAM卡的,应及时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损坏的PSAM卡需交回。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障PSAM卡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注销的PSAM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障读卡器配置、安装统一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杓负责,初次安装免费。各读卡器终端用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避免人为损坏。损坏或丢失社会保障读卡器应及时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更换新读卡器。人为损坏或丢失需更换读卡器的,其费用由读卡器终端用户自行负责,价格为采购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持卡人出借或对社会保障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倮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依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业务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业务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