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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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申报程序,保证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4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之一:

 

1.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市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

 

三、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门认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但不包括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延时退休的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一)无雇主灵活就业人员:持申请人本人户口本、社保卡、《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工作照片(要求是近期正在工作的现场水印照片,照片需有拍照日期和地点,下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申请办理。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需上传《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工作照片、社保卡、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需上传)等材料。

 

(二)有雇主灵活就业人员:持申请人户口本、社保卡、《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雇主身份证复印件、雇主营业执照(雇主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或雇佣协议(雇主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者需提供)、工作照片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申请办理。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需上传《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雇主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照片、社保卡、营业执照(雇主为个体工商户需上传)或雇佣协议(雇主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者需提供)等材料。

 

五、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人员持申请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申请办理。

 

(二)受理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业务时,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现场对雇主信息进行电话核实,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对材料缺失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上传

 

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按规定应依次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上传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及时对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受理通过的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材料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工作人员需补充的材料。对系统匹配数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工作人员。审核通过的及时推送主管领导审批生成资金申请拨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一体化系统办结业务。

 

(五)数据比对

 

在江西省一体化系统业务办结后,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须及时与在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及其他就业各项补贴领取情况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灵活就业状态及是否同期享受其他就业创业补贴。如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灵活就业状态抽查

 

数据比对后生成拟发放名单,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须按照一定比例对每批拟发放名单进行抽查,抽查采取电话、视频、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对抽查结果与申报信息不符的取消当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格,并反馈至经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由其经办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七)资金拨付

 

拟发放名单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人员;

 

3.当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的人员;

 

4.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的人员;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门认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但不包括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延时退休的人员;

 

6.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记录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不予享受补贴。

 

七、其它事项

 

1.首次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登记灵活就业后的日期为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起始享受时间。

 

2.各业务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辖区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经办、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逐级监管。因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经办人员原因造成办事群众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报的,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经办人员负责。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附件:《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下载:

  1. 原文件: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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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