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医保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即日起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年终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评情况汇报,现场查看有关资料,进行评议评分,反馈考核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追踪回访。

 

三、考核类别与等级

 

医药机构按以下四类分别考核:第一类:二级及以上(含参照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第二类: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第三类:门诊部、诊所及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四类: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总分100分,根据考核分数,分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90分,不含9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四、考核内容

 

考核涉及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基础管理、就医管理、信息管理、价格管理、结算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

 

五、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4月1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评阶段。时间安排:3月18日至3月25日,由各定点医药机构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阶段为现场检查阶段。时间安排:3月26日至4月3日,由考核组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为总结汇总阶段。时间安排:4月10日前,考核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得分情况,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汇总和评分,考核结果报市医保中心。

 

六、结果运用

 

医药机构考核等级与年度总额控费、住院DRG绩效、医药机构联网结算基金预拨付及零售药店医保信用等级评定等挂钩。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七、工作要求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抽调专人负责,对照考核标准做好自查自评。

 

考核组要根据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评情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围绕考核内容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确保此次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评分表(二级及以上(含参照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2.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评分表(公立基层医疗机构)

 

3.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评分表(门诊部、诊所、盲人按摩所)

 

4.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评分表(零售药店)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开展2023年度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的通知(含附件) .pdf

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