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琼社保〔2016〕123号


各市县、洋浦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切实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琼社保〔2016〕96号)要求,结合全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实际情况,现就保费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确定保费征缴方式和签订《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等工作事关参保人、参保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必须条件,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必须认真掌握省厅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并积极向参保单位、代理收款银行和参保单位付款银行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督促参保单位和付款银行依法、依规办理。

 

二、合规办理代扣代缴业务

 

各机关事业单位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和《付款授权书》时,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网点名称必与在付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完全一致,不得填写简称。《付款授权书》加盖的印鉴必须与在付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所预留印鉴完全一致,参保单位付款银行应对此进行校验。由于上述错误导致不能及时征缴保险费的,责任由各参保单位承担。

 

三、增加代扣代缴信息维护确认程序

 

由于各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差异,为了确保各参保单位付款银行按合同要求及时响应扣划款项,界定各方责任,现增加《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信息维护确认程序,各参保单位将《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和《付款授权书》提交付款银行时,同时提交一份《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信息维护回执单》(附件 1)给付款银行盖章确认。付款银行应及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方案》(琼银发〔2016〕117号)要求,将参保单位信息及时维护录入本行系统,确保代扣代缴工作正常办理。参保单位须将《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信息维护回执单》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信息维护回执单》后,才能对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进行银行代扣。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处反馈。

 

(二)涉及到银行间结算业务问题的,因参保单位开户银行未配合将合同信息维护的,应及时向属地银行监管或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反映。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代收业务合同》信息维护回执单.doc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8月23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