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5年)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

 

二、资金安排

 

本次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平均承担10%。

 

三、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在2015年4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日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