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将部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59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过项目受理、专家遴选、基金测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会议审定等程序,并报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现将痹通外用液等3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谈判确定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本次调整结果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名单.docx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