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人社发〔202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凉山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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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州城乡居保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在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全州统一。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发〔2014〕4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全州17个县(市)城乡居保全部纳入州级统筹范围。统筹对象包括具有本州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基金实行州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并健全部门之间对账机制。

 

(一)基金州级统收管理

 

从2023年1月1日起,各县(市)税务部门将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直接缴入州级金库,州级财政按旬将资金划转至州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将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归集到州级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由州级社保经办机构集中转入州级城乡居保财政专户。

 

(二)基金州级统支管理

 

1.预留城乡居保支付费用。为确保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州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城乡居保待遇实际支付水平,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2023年1月,州级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各县(市)基金支出情况,核定各县(市)预留数额。

 

2.建立城乡居保用款计划制度。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在系统生成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并上报州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形成全州次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报州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拨付至州级城乡居保基金支出户,再下拨至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组织发放。

 

(三)累计结余基金管理

 

1.各县(市)在实施州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城乡居保基金,上缴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统筹管理。

 

2.以2022年12月20日为截止日,各县(市)对基金结余和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将城乡居保基金累计结余从各县(市)财政专户一次性全额上解至州级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

 

3.从2023年1月1日起,各县(市)上解省级委托运营资金由州级统一管理。

 

(四)对账管理

 

1.县级税务部门每月按旬向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乡居保征收汇总表,州级税务部门于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州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各县(市)城乡居保税务征收入库数据。

 

2.州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州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上月城乡居保收入通知书。年度终了,与州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全年城乡居保收入数。

 

3.县(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税务部门按旬提供的征收汇总表进行税务征收保费收入账务处理。

 

4.州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城乡居保税务征收入库数据核对县(市)上报的税征上解数,并作为州级账务处理的依据;同时,依据财政部门每月提供的城乡居保收入通知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基金银行账户管理

 

(一)为方便基金管理和核算,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基金账户开户银行”的规定,结合现有州级社保基金专户情况,确定州级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存放银行。

 

(二)各县(市)保留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保收入户和支出户。县(市)财政专户用于县市配套财政补助资金上解州级财政专户,县(市)居保基金收入户用于暂存县(市)上解的代缴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用,县(市)居保基金支出户用于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存预留的支付费用、暂存支出户存款利息和上划基金年末结余等。

 

四、基金预算管理

 

全州实行统一的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州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州级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全州城乡居保基金预算草案,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五、责任分担机制

 

(一)实施州级统筹制度后,由州级承担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县(市)承担本地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二)州、县(市)应负担的财政补贴,按省下达补助经费通知中的预算人数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三)2023年1月1日后,各县(市)发生的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金支出,全部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同时,纳入州对县(市)城乡居保统筹工作的考核。

 

六、经办服务管理

 

全州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统一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州级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政策宣传、待遇发放、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城乡居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发展计划,对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目标管理;编制、汇总、上报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社保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城乡居保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及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权益记录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转移、稽核内控管理及档案管理,并按照上级经办机构的要求做好参保扩面、政策宣传、基础数据核查及社保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及“业务下延”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变更、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以及下延的服务事项进行经办和初审;负责对辖区内参保资源的调查及基础数据的核查,严格落实“死亡报告制度”并对死亡人员进行台账管理;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会保障经办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以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村(社区)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注销、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协助乡镇和上级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参保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经办服务工作。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后国家、省、州有新的调整规定,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山州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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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