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社保 关于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权益,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将工伤保险缴费事宜提示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于每月25日前在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更并向税务部门完成申报缴纳费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职工退休或死亡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不再缴费”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请各参保单位务必按月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发生工伤事故时未按期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切责任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提示,未尽事宜,请与参保地社保中心和税务部门联系。

 

定西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日


来源: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