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函〔2009〕288号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你局《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闽劳险局[2009]1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9年9月28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管理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闽人发[2009]223号)文下发全省执行后,对辞去公职或被辞退的公务员重新就业后原在机关工作年限认定的规定,与过去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人员工作年限认定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鉴于《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闽人发[2009]223号)文是全国统一执行的政策规定,我省过去在对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中对工作年限政策规定与其不一致的地方,应当自《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文生效之日起改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辞职、辞退前原在机关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特此函复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