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克政规〔2019〕5号)《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 各缴存单位要以组织、人事或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系统基数变更操作流程见附件。

 

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3.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应按照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自治区统计局修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相关内容见附件2)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进行统计。

 

4. 2023年度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的3倍计31221元。

 

二、其他相关要求

 

1.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四项业务规范的通知》(新建金〔2020〕8号)中:“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下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的规定和克拉玛依《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克公积金发〔2021〕1号)(以下称《通知》)的要求,此次基数调整不得出现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情况。

 

2. 住房公积金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职工个人的基础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对职工上年工资收入总额要认真核实,不得少算或多算。

 

在一个核算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基数,遇到特殊情况,如:新招录公务员需要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调整基数的,需单位经办员在网厅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中心根据情况予以审批。

 

3.各单位要对照系统中的单位基础信息认真核对,尤其是付款银行和付款账号的信息,如有错误应及时到中心申请变更业务,否则将影响单位的汇缴入账。

 

4.本年度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未按时完成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的单位会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还贷,甚至会导致部分职工贷款违约,影响职工个人信用。

 

5.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及时告知缴存人确认,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1:公积金网厅基数变更操作流程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023年6月17日

 

附件1:公积金网厅基数变更操作流程

 

缴存单位应于每年7月对本单位缴存职工的基数进行调整,可采用单一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具体操作流程:

 

1.小批量基数调整:“年度基数调整”—录入相关信息—“录入清册”—“确认”

 

2.大批量基数调整:“年度基数调整”—“批量导入”—“下载模板”—“下载”-进入电脑已导出EXCEL表格—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个人缴存基数”变更—保存—进入网厅—“年度基数调整”—“批量导入”—“选择文件”—“确定”。

 

年度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只有缴至年月为202306时,才可以进行2023年度基数调整工作(以前年度的应按原基数尽快完成汇缴)。

 

2.缴存单位在完成基数变更后,没有进行基数核定之前,可以进行多次年度基数调整。

 

3.在完成基数核定后,没有进行汇缴的,如果发现基数调整存在错误信息,可删除汇缴核定记录后重新修改相关基数;若已完成汇缴,系统已经将缴款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不能再做年度基数调整业务。

 

附件2:《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相关内容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工资总额应包含:

 

1.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年度)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4.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发布: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