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劳社函〔2001〕81号


阜新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阜新矿务局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请示》(阜劳发[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国办发[2001]5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和《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应按国家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在国家尚未统一规范之前,现有退休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原待遇、待遇标准和列支渠道不变。

 

特此函复。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