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调整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内有关项目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关于将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44号)文件规定,参照《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补贴作合并归类处理的通知》(辽人发[1999]19号)文件精神,现对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内项目的书报费、洗理费、住房补贴执行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书报费:副处级以上人员由原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50元;科级以下人员由原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40元。

 

二、洗理费:男离休人员由原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5元。

 

三、住房补贴:按1996年离休人员应得月平均工资(基本离休金和生活物价、福利性补贴)的3%计发。

 

调整增加的差额,从2002年7月1日起补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发布:200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