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铁市人社发〔2021〕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1年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等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7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8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722元/月,二级伤残2564元/月,三级伤残2419元/月,四级伤残2275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3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2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6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47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1247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185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工作要求

 

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工伤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社会广泛关注。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21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