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缴对象: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个人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参保地办理,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二、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三、补缴档次: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

 

四、待遇计发。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五、补缴程序。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六、其他规定。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七、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将补缴办法宣传到户,使广大城乡居民知晓政策、了解政策,踊跃补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做到老有所养。

 

2016年7月14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