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南粤家政”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中山市南粤家政产业园(以下简称“家政产业园”),充分发挥其引领中山家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为全市各类单位、家庭提供优质、放心的家政服务,特制定《中山市“南粤家政”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如有问题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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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粤家政”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山市“南粤家政”产业园(以下简称“家政产业园”)稳步健康发展,引领中山市家政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市各类企业、家庭提供优质、放心、便捷的家政服务,切实满足群众家政服务需求,根据《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0〕29号)、《关于印发“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示范站、服务超市、产业园建设指引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94号)、《印发中山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行动方案(2022年-2025年)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产业园,是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石岐街道办事处合作共建,以政府引导、多方机构参与的模式打造的,集“产业孵化、标准建设、技术研发、评价认定、品牌培育、就业服务、党建引领”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型家政服务园区综合体和家政产业集群孵化中心,是我市深入实施“南粤家政”工程的核心载体平台。

 

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园单位,包括家政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政产业园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入园单位、为园区提供保障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运营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家政产业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园区规划发展和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入园企业在工商登记、资金支持、用工需求、职称评定及涉及其他市级职能部门业务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石岐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园区载体建设及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场地、优惠租金及各类服务要素保障。

 

(二)确定园区具体运营管理机构,并对其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三)规范管理使用家政产业园扶持经费。

 

(四)每年对其开展绩效考核,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核拨扶持资金或做好预付资金的清算工作。

 

(五)监督指导家政产业园企业入驻资格审核、企业日常经营运作、园区日常活动开展等工作。

 

(六)指导运营机构做好家政产业园相关数据和材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 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要按照运营合同协议要求,做好园区日常管理、产业孵化、技术研发、评价认定、品牌培育、公共服务等工作。具体包括:

 

1.产业孵化:协助入园单位制定成长发展计划,打通家政行业产业发展链条,促进家政企业集聚发展。

 

2.技术研发: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研发,推动完善全市家政服务发展标准。

 

3.评价认定:提供评价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

 

4.品牌培育:建立入园单位项目评审机制,筛选诚信守法、服务规范的单位入园,原则上以员工制家政企业为主,打造放心品牌。对入园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5.公共服务: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为入园单位提供场地安排、政策咨询、融资对接、补贴申领、后勤保障等服务。

 

(二)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使用家政产业园扶持经费,按规定开展物品采购。

 

(三)完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绩效任务指标,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资料接受绩效考核。

 

(四)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家政产业园相关数据和材料报送工作,协助做好管理部门在园区内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市财政、发改、商务、民政、卫健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为家政产业园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 建立定期会议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包括:

 

(一)季度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季度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研判难点堵点,研究下季度工作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岐街道办事处、产业园运营机构三方安排人员参加。

 

(二)临时协调会制度。根据家政产业园运行情况和问题紧急程度需要,三方中任何一方可知照另两方后,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协商解决专项问题,必要时可召集相关企业共同参加。

 

(三)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运营情况(包括入驻企业数量、家政业务营业额、培训活动及带动就业数据、资金使用情况及计划、下季度工作计划等),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其他工作落实情况;遇突发重要敏感事件,须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并及时汇报。

 

第三章 入园资格和入园程序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入园:

 

(一)在国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且注册地址在我市的家政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址原则上设在家政产业园内,允许一照多址,入园的单位分支机构应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入园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未有因违法违纪被查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纳入相关部门异常名录等情形的。

 

(三)员工制家政企业、传统家政服务的企业和家政类培训机构为主。

 

(四)家政工具产品供应商或家政O2O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等非传统家政企业。

 

本条所指传统家政企业为:上门为家庭提供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家电维护、家庭维修、家居美容、搬家服务、空气治理等服务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入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简历、有效身份佐证材料。

 

(三)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申请入园时注册时间不足1年的单位除外)。

 

(四)商业计划书,包括:拟入园单位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及各自分工;入园后单位将要实现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入园程序如下:

 

(一)资格初筛。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对拟入园单位进行初筛,认真审核入园单位资质,查验其经营许可证及以往经营情况,研判单位经济及社会效益。

 

(二)结果报备。符合入园条件的,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提交评议结果及入园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签订入园合同协议。明确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与入园单位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入园单位入驻期不超过运营机构签约期限。

 

(四)正式入园。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驻产业园,1个月内未入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园后,由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做好场地安排、门牌标识、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园区常驻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0家,常驻单位少于20家时,运营机构应在3个月内招引新单位入驻。入园单位须在产业园内开展真实经营,有真实家政业务经营业绩记录,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开展家政业务。

 

第十三条 新注册时间不足1年(含1年)的初创单位在园区内孵化的,孵化期不超过12个月,原则上不超过5家。孵化期内没有家政业务主营收益的,孵化期结束后予以清退出园。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争取按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支持家政产业园发展,石岐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应租金优惠。市财政专项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家政产业园租金补贴、物业管理补贴、水电费用补贴、绩效奖补、入园企业培育奖补等方面,具体奖补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应及时与石岐街道办事处签订运营合同协议,确定租金优惠及绩效目标,协定扶持资金使用类别和支付方式,严格按照运营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和支付方式予以核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须妥善保管园区内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每年进行清点核对。产业园内固定资产服务期满后归石岐街道办事处所有,因过失造成产业园内固定资产缺失或损坏的,由运营机构照价赔偿或者承担补缺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入园单位和为园区提供保障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平台,应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石岐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应对家政产业园开展不定期巡检。入园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

 

(一)自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展正常经营的或从事与家政业务无关业务的。

 

(二)培训活动或培训内容违规违法或超出家政业务范围外的。

 

(三)擅自改变园区场地用途的。

 

(四)违反家政产业园管理办法规定的。

 

期满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单位,家政产业园运营机构应当责令安排其限期迁出园区。

 

第二十条 石岐人社分局依据运营合同协议,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园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采用查验资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原则上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须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当年绩效奖补及下一年度划拨相关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终止解除运营合同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家政产业园的基本绩效目标

 

每年绩效目标根据市财政拨款情况由石岐人社分局制定报石岐街道办事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入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退园处理:

 

(一)入园合同协议期满不再续签,或期内经双方协商自愿主动终止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入园资格或未在园区内开展真实经营的。

 

(三)被相关部门公开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进入异常活动名录的。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存在意识形态领域非法活动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风险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被服务对象投诉,情节严重,经相关部门核实的。

 

(六)在合同协议期内,违反产业园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给产业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七)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入园单位在收到运营机构书面协议解除或终止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搬离,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园。退园单位自退园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因(二)至(七)条原因退园的,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含租金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