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 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清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进一步提高地区住房公积金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质量,根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对照落实。

 

一、单位缴存账户清理条件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未开设个人缴存账户或未发生缴存业务超过六个月的。

 

2、单位缴存账户内开设的个人缴存账户已全部转出或销户,且超过六个月已无个人缴存账户的。

 

二、个人缴存账户清理条件

 

1、开设个人缴存账户后六个月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为0的。

 

2、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个人缴存账户,六个月以上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且账户缴存余额为0的。

 

三、账户清理主要方式

 

(一)单位缴存账户清理

 

1、单位缴存登记后未开设个人缴存账户或未办理缴存业务的,各管理部应在期限届满前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期限到期后单位未办理的,应在期限届满当月再次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期限到期单位仍未办理的,应在期限届满次月通知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单位仍未办理且已满足清理条件的,各管理部应在做好备查登记台账后,可进行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各管理部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相关资料可作为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证明材料。

 

2、2023年3月1日前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历史原因长期封存的单位缴存账户,因办理账户合并、转移接续后当前账户余额为0且已满足清理条件的,由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各管理部应做好备查登记台账并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公示资料可作为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证明材料。

 

3、2024年1月1日前已封存的单位缴存账户(不含历史原因长期封存账户),因办理账户合并、转移接续后当前账户余额为0且已满足清理条件的,各管理部应取得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有关证明并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无法取得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有关证明的,经中心向社会公示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二)个人缴存账户清理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开设个人缴存账户后六个月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为0的,各管理部应在期限届满前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期限到期后单位未办理的,应在期限届满当月再次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期限到期单位仍未办理且已满足清理条件的,各管理部不再通知单位,在做好备查台账的前提下在期限届满次月直接办理0余额个人缴存账户销户。灵活就业人员0余额个人缴存账户清理可参照本方式执行。

 

2、对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封存的个人缴存账户,账户余额为0且已满足清理条件的,各管理部不再通知单位或个人,在做好备查台账的前提下,可以直接进行个人缴存账户注销处理。

 

四、工作要求

 

1、 各单位、中心管理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清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各单位、中心管理部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的管理,工作调整调动的自办理封存之日起30日内,应完成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月办理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封存超过6个月的应及时通知缴存人办理个人缴存账户销户事宜。

 

3、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实际情况,做好日常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账户清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单位缴存登记管理和日常个人账户维护,避免出现新的长期封存账户。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5日


发布: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