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2023年)

赣卫人口字〔2022〕8号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以及省委、省政 府印发的《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赣府发〔2022〕3号), 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 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40-48周岁的,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49-59周岁的,从每人每月 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60周岁以上的,从每人每月580元 提高至每人每月8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5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 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 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省财政对一般县 和西部政策延伸县分别按30%和40%予以补助。各地要切实落 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发布: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