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工作的通知
辽社保发〔2003〕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完成全省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嫂堡障标准发趑垒活费王丝,现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纳入发放生活费范围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因停产(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送年鉴报告、办理年鉴手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2-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清算企业财产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二、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对企业及退休人员资格审核和认定工作
要继续执行辽劳社发[200J]108号文件规定,对已审核认定的人员要做好复查,对新纳入发放生活费范围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条件,做好每一个企业及其退休人员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作到不漏掉一人,不得放宽条件进来一人。各市不得自定政策,遇有影响全局的问题,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示。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1、此项工作结束时,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3年7月底之前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上报经审核认定符合发放生活费条件的退休人员数据库。省以数据库为依据,对各市发放生活费资金进行适当补助。数据库内容包括:
(1)退休人员姓名
(2)性别
(3)年龄
(4)退休时原企业名称
(5)参加工作时间
(6)退休时间(年月)
(7)退休证编号
(8)现在领取生活费金额
(9)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审批时间(年月)
(10)退休后详细家庭住址
(11)身份证号码
(12)联系电话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的工作,是完善和推进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客观需要,涉及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要从促进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细致操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7月中旬前完成认定和审批工作。
辽宁省社会保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发布:200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