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通人社规〔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220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省厅一类地区标准13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省厅二类地区标准,11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6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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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