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 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葫医保发〔2024〕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4〕3号)意见,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2日零时起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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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