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5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期限。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缴费费率为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生育保险费补缴。对于2023年8月以来,仅代缴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补缴2023年8月以来应代缴的生育保险费。应补缴的人员数据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税务部门推送,不加收滞纳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及时缴费。

 

四、违领待遇追回。对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各地要将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全额追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违领人员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进入医疗保险统筹部分资金,符合条件的从医疗保险基金账户退回失业保险基金账户,进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由违领人员本人退回。违领期间已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回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违领人员退回。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1月25日

 

(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0731-849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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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湘人社规〔2024〕1号.docx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