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条款的通知

盐房金管〔2024〕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结合我市实际,经盐城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补贴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龄由年满18周岁放宽至年满16周岁。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补贴来源。从2024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对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账户缴存余额,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外,给予1%的缴存补贴,于每年的6月30日计发。补贴资金来源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本通知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