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政规〔2024〕2号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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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