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政规〔2024〕2号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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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