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宜市职改办〔202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4〕16号),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人员;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人员;

 

(五)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当年同一系列(专业)只能申报评审一次。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时同步提供岗位核定表(附件1)。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4.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5.中央在宜等单位或外市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全市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进行申报。

 

(三)申报评审时间

 

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公开发布年度评审或材料受理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进行。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评委会发布的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推送至用人单位。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材料提交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负审核主体责任,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对不符合申报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三)评审发文。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方案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等情况;评审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问题线索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相应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四、有关评审政策

 

(一)关于援藏援疆援青职称评审。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援派期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确认。

 

(二)关于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职称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在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定时视同达到相应时长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在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取得的职称在我市范围内直接予以认可,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的依据。

 

(三)关于自主评审单位有关材料审核备案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压紧压实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市属自主评审单位评审计划、评审方案,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职改)部门备案,评审结果和批准文件逐级报省职改办备案。

 

五、有关具体工作

 

(一)开展评委会核准备案。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通知》《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2021年至今三年有效期已满的评委会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填报《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附件2),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完成前不得擅自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会核准备案工作按省职改办要求进行。

 

(二)征集职称历史数据。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逐步满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数据补录、更正等诉求,针对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查验”中无法查询到的或实际信息与查验结果不符的职称历史信息数据,各县市区职改办按红头文件、评审表、职称证书逐一甄别其资格,补充、修正历史数据,数据格式参照《湖北省职称历史数据采集表》(附件3),2024年9月底前将归集核查后的数据报市职改办审核上报。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职称政策宣传。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职称政策和系统操作的学习、宣传、培训。针对常见问题,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积极制作各类汇编、指南、传单、手册、短视频进行宣传解读,采取集中或专场培训的形式灵活组织各种政策宣讲,着力营造职称工作良好环境。

 

(二)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地人社(职改)办、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时间及评审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及降低评审条件标准,不得在转评破格、岗位职数限制、通过率控制等方面搞变通。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职改办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职改办、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及用人单位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各地职改办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公室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市职改办将通过日常巡查抽查、信访复查倒查等手段加大对职称评审监督检查力度。

 

(四)持续推进诚信申报体系建设。各地职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和推行力度,以及对不诚信申报的惩戒力度,维护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申报人按规定填报和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对其资格条件及业绩材料真实性审核把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审核把关。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2024年度宜昌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诚信承诺书

3.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

4.湖北省职称历史数据采集表

5.宜昌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

6.各县市区职称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宜昌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

  1. 宜市职改办〔2024〕4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下载.zip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16